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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政:超低能耗建筑每平米獎勵200元,單個項目最高600萬 2023/02/22 10:31:00   來源:北京市住建委

        北京市住建委近日發布了《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示范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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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見稿擬重點對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等四類項目給予財政獎勵支持,單個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最高獎勵可達600萬元。

        1.超低能耗項目

        包括符合《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設計標準》(DB11/T1665)的城鎮居住建筑,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示范項目技術導則》或北京市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設計標準的城鎮公共建筑,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技術要點》(京建法〔2017〕11號附件1)的城鎮既有建筑改造項目,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農宅示范項目技術導則》的超低能耗農宅。

        建筑面積應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整棟實施,通過超低能耗建筑專項驗收。按照實施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200元的市級獎勵資金,單個示范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600萬元。

        2. AA級以上裝配式建筑

        滿足北京市《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11/T1831)且裝配率達到AA(BJ)級、AAA(BJ)級的裝配式建筑項目。按照實施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120元的市級獎勵資金,單個示范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3.高星級綠色建筑

        滿足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京津冀《綠色雪上運動場館評價標準》(DB11/T1606)取得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項目,或滿足國家《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北京《既有工業建筑民用化綠色改造評價標準》(DB11/T1844)取得二星級以上的綠色建筑標識項目。按照實施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60元的市級獎勵資金,單個示范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600萬元。

        4.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

        符合《關于印發〈北京市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2號)資料及節能率要求且納入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的項目,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納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管理系統或2021年1月1日后完成改造。通過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綜合驗收的項目按照核定獎勵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20元的市級獎勵資金,單個示范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改造投入的30%。

        5.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需要重點支持和激勵的綠色發展示范項目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財政局結合行業發展和本市工作實際,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開展項目評審,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黨組按照“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根據項目評審專家意見審議市級獎勵資金支持額度后,函商市財政局確定。

        《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時期民用建筑綠色發展規劃》明確,到2025年,新建居住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二星級及以上標準,新建公共建筑力爭全面執行綠色建筑二星級及以上標準,新建建筑中裝配式建筑比例達到55%,新建建筑綠色建材應用比例達到70%,累計推廣超低能耗建筑規模力爭達到500萬平方米。獎勵資金分配將與各區年度建筑節能減碳任務完成情況密切銜接。

        以下為《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示范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全部內容:

        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示范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以下簡稱“市級獎勵資金”)項目管理,強化項目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根據《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經建〔2022〕218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示范項目的申報、審核、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二章 示范項目申報

        第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筑綠色發展示范項目可向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申請市級獎勵資金,即時申報,即時受理。當年5月31日之前申報的項目可納入當年市級獎勵資金支持范圍,當年6月1日之后申報的項目可納入下一年度市級獎勵資金支持范圍。

        (一)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符合《關于印發〈北京市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2號)資料及節能率要求且納入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的項目,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納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管理系統或2021年1月1日后完成改造。通過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綜合驗收的項目按照核定獎勵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20元的市級獎勵資金,單個示范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改造投入的30%。

        (二)超低能耗建筑。包括:符合《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設計標準》(DB11/T1665)的城鎮居住建筑,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示范項目技術導則》或北京市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設計標準的城鎮公共建筑,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技術要點》(京建法〔2017〕11號附件1)的城鎮既有建筑改造項目,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農宅示范項目技術導則》的超低能耗農宅。建筑面積應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整棟實施,通過超低能耗建筑專項驗收。按照實施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200元的市級獎勵資金,單個示范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600萬元。

        (三)AA級以上裝配式建筑。滿足北京市《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11/T1831)且裝配率達到AA(BJ)級、AAA(BJ)級的裝配式建筑項目。按照實施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120元的市級獎勵資金,單個示范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四)高星級綠色建筑。滿足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京津冀《綠色雪上運動場館評價標準》(DB11/T1606)取得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項目,或滿足國家《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北京《既有工業建筑民用化綠色改造評價標準》(DB11/T1844)取得二星級以上的綠色建筑標識項目。按照實施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60元的市級獎勵資金,單個示范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600萬元。

        (五)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需要重點支持和激勵的綠色發展示范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財政局結合行業發展和本市工作實際,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開展項目評審,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黨組按照“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根據項目評審專家意見審議市級獎勵資金支持額度后,函商市財政局確定。

        第四條 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的申報單位應為改造項目的所有權人或受所有權人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使用權人或節能服務機構。

        城鎮超低能耗項目申報單位應為項目業主單位、建設單位;超低能耗農宅項目申報單位應為村委會或鄉鎮政府。

        裝配式建筑的申報單位應為項目建設單位,裝配式農宅項目申報單位應為村委會或鄉鎮政府。

        綠色建筑的申報單位應為項目建設單位、業主單位(含業主單位授權的物業管理單位)。

        第五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市級獎勵資金。

        (一)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改造竣工驗收(合格)后試運行滿12個月的項目,申報單位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網網上辦事大廳公共建筑節能管理服務平臺的“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管理系統”,通過系統提交營業執照(法人證書)/企業社會信用代碼、建筑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書、授權委托書(非產權人申報)、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申報書(見附件1)、承諾函、已納入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平臺截圖、改造竣工驗收單、節能量(率)計算及改造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改造投入資金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上傳材料均應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掃描后以PDF格式上傳至系統。

        其中,節能率(量)核定應參照京建法〔2017〕12號中的《北京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節能量(率)核定方法》。申報項目的節能率應滿足普通公共建筑節能率不低于15%、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率不低于20%。當普通公共建筑實際節能率大于10%小于15%或大型公共建筑實際節能率大于15%小于20%時,可依據折算面積申請市級獎勵資金。折算面積=基期建筑面積 ×(實際節能率/目標節能率),其中普通公共建筑目標節能率為15%,大型公共建筑目標節能率為20%。折算面積不超過我市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任務總量的30%。

        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后仍為五級能效的項目,不予安排市級獎勵資金(相關政策另行制定中,未出臺前不執行)。

        (二)超低能耗建筑。城鎮超低能耗建筑項目應符合本市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規定,并應在設計文件明確實施超低能耗要求。超低能耗農宅項目應符合農宅建設的管理程序和管理規定。

        項目實施階段,應按以下要求開展超低能耗項目建設:

        信息填報。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網網上辦事大廳北京市建筑節能與建筑材料管理服務平臺的“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管理系統”,在線填寫項目基本信息。

        方案評審。申報單位應組織編制超低能耗建筑專項技術方案(模板見附件2),并從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專家庫選取不少于5名單數專家,同時邀請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專項技術方案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專項技術方案,原則上不得變更修改,確需變更時,應在變更內容實施前重新通過評審。申報單位應在“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管理系統”中及時上傳通過評審的專項技術方案和超低能耗建筑技術方案專家評審意見表(見附件3)。

        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超低能耗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適時開展本市超低能耗項目專項檢查。

        專項驗收。項目完工后,申報單位應組織編制超低能耗建筑專項驗收報告(見附件4),并從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專家庫選取不少于5名單數專家,同時邀請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委,開展超低能耗建筑專項驗收。通過專項驗收的項目應在“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管理系統”中及時上傳專項驗收報告和超低能耗建筑專項驗收專家評審意見表(見附件5)。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及時對通過專項驗收項目上傳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經確認通過超低能耗專項驗收的項目,可申報市級獎勵資金。申報單位登錄“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管理系統”,在線填寫《北京市超低能耗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見附件6),上傳《實施超低能耗建筑承諾書》和項目資金來源說明,材料均應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掃描后以PDF格式上傳至系統。

        (三)AA級以上裝配式建筑。裝配式建筑應在設計階段進行預評價,并應按《施工圖事后檢查要點》附件要求,形成《裝配率計算書》。預評價專家應從北京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中抽取,專家組應當由建筑設計、結構設計、機電設計、施工、部品生產、內裝、智能化等方面不少于7名專家成員(單數)組成。

        裝配式建筑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階段組織工程總承包(未實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監理等單位進行裝配式建筑裝配率驗收,形成《裝配式建筑裝配率驗收表》,并將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裝配式建筑建設單位在完成竣工驗收后,可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網網上辦事大廳的“北京市裝配式建筑項目管理服務平臺”的“財政獎勵模塊”,在線填寫《北京市裝配式建筑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和《承諾書》,上傳項目土地出讓(劃撥)、立項批復、規劃許可、開工許可、竣工備案等手續文件,提交《裝配式建筑技術方案專家評審意見》《裝配率計算書》《裝配式建筑裝配率驗收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項目資金來源說明等相關證明材料。材料均應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掃描后以PDF格式上傳至平臺。

        (四)高星級綠色建筑。申報單位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網網上辦事大廳的“北京市綠色建筑獎勵資金申報系統”,在線填寫《北京市綠色建筑標識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北京市綠色建筑項目年度綠色運營管理報表》,上傳綠色建筑標識證書、項目資金來源說明、承諾函和其它相關材料。材料均應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掃描后以PDF格式上傳至系統。

        第六條 項目申報時應明確提出項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目標,目標應當合理可行,與申報項目主要內容、預期效果緊密相關,采用量化指標與定性表述相結合方式。

        第三章 示范項目審核

        第七條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負責本轄區內申報市級獎勵資金項目的審核,審核包括項目核實、現場勘察和聯合審查。其中現場勘察是指公建節能綠色化改造綜合驗收、裝配式建筑評價等級確認和綠色建筑實際運營情況核查。

        第八條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對申報市級獎勵資金項目應核實以下內容:

        申報項目基本情況;

        申報項目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市級獎勵資金申報條件;

        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第九條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負責組織對申報市級獎勵資金的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進行綜合驗收。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自行組織或者以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機構從北京市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專家庫中選取不少于3名單數專家,對申報市級獎勵資金項目的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獎勵資金申報書、改造竣工驗收意見、節能量(率)計算及改造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改造投入資金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現場審查,在《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申報項目審查意見表(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見附件7)中填寫綜合驗收專家意見。

        第十條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負責組織對申報市級獎勵資金的裝配式建筑進行評價等級確認。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從北京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中抽取不少于7名單數專家,組成包含建筑設計、結構設計、機電設計、施工、部品生產、內裝、智能化等專業的專家組,按照竣工驗收資料和現場勘察結果復核裝配率并確定裝配式建筑評價等級,在《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申報項目審查意見表(裝配式建筑-1)》《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申報項目審查意見表(裝配式建筑-2)》(見附件7)中填寫專家意見。

        第十一條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負責組織對申報市級獎勵資金的綠色建筑實際運營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從北京市綠色建筑專家委員會抽取3名以上單數專家,現場核查項目綠色建筑技術應用情況、增量成本情況、能耗數據情況、運行管理情況、總體實施效果及取得的相關效益等,在《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申報項目審查意見表(綠色建筑)》(見附件7)中填寫專家意見。

        第十二條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組織法制、財務(審計)、工程質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信訪、物業管理、建筑市場管理、保障房建設、安全質量監督、執法、節能建材管理等多部門共同開展項目聯合審查,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參與。同時需商請區規劃部門核實是否有違法違規情況,商請區財政部門是否在建設或改造方面享受同類市級財政資金支持情況。應審查申報項目審核周期(指從項目立項到申報獎勵的時間間隔)內的以下情況:

        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經建〔2022〕2185號)相關要求,以專家評審、綜合驗收或等級評價等意見為準;

        審查申報項目在建設周期內是否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違反法定程序、違法發包情況,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為準;在審核周期內是否存在物業投訴、群訪群訴、群體性事件等情況,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準;

        審查申報項目單位是否存在失信行為記錄,以審核周期內“信用中國”查詢記錄為準;

        審查申報項目(高星級綠色建筑)公共建筑能耗限額考核是否不合格,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名單為準。

        經審查申報項目如不符合(一)的情況,不得納入獎勵范圍。如存在以上(二)至(四)違規行為,應取消其市級獎勵資金申報資格。

        審查應形成含有項目情況和審查結論的審查意見表(見附件2),審查結論包括“同意推薦”和“不予推薦”。

        第十三條 每年8月31日前,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將通過審查的項目推送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示范項目獎勵平臺”(以下簡稱“獎勵平臺”),每個項目需附加蓋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印章的審查意見表。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區級推送申請市級獎勵資金的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超低能耗建筑、AA級以上裝配式建筑、高星級綠色建筑的申報核實、專家評審、綜合驗收或等級評價工作適時開展專項抽查。

        第十五條 每年8月31日前,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會同區財政部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交《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示范項目獎勵資金申請》(見附件8),函報當年完成審查且符合獎勵條件的全部建筑綠色發展示范項目情況。

        第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各區推薦的達到獎勵條件的示范項目在獎勵平臺上按照推送時間、綜合驗收(等級確認、獲得標識)時間等規則排序,結合年度預算情況,根據各區上一年度市級獎勵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按序安排市級獎勵資金。如某年完成的項目過于集中,排序靠后項目的市級獎勵資金順延至下一年安排。每年9月底前,市級獎勵資金各區分配方案提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經濟事項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函致市財政局書面提出市級獎勵資金各區分配方案建議,并附下一年度總體績效目標和各區績效目標。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財政局確定的本區獎勵資金分配方案,協助區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市級獎勵資金。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每年8月31日前,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會同區財政部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報送本區上一年度建筑綠色發展市級獎勵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及績效自評表(附件9和10)。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或遴選專家通過抽查、復查等方式,對各區績效評價報送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八條 獲得市級獎勵資金的示范項目(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超低能耗建筑、高星級綠色建筑)監督期為項目獲得市級獎勵資金后三年。監督期內,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適時組織市級獎勵資金示范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現場檢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商市財政局不定期組織市級獎勵資金示范項目核查抽查。

        第十九條 獲得市級獎勵資金的示范項目應積極配合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開展宣傳交流,擴大示范效果。在監督期內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節能綠色運行管理,將運行能耗數據納入民用建筑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范疇。

        第二十條 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在市級獎勵資金示范項目的驗收、審查、核查、績效評價、監督管理中委托第三方或邀請專家開展工作的,可在部門經費預算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